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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與錄取資訊

誠徵牙科專科主治醫師

發佈日期:114年02月27日

ㄧ、招考對象:誠徵本院基金聘雇牙科專科主治醫師乙名。

二、工作待遇:新臺幣45,380元/月+ 績效獎金。

三、工作條件限制:具衛生福利部牙科專科醫師證書。

四、 報名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14年3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

六、報名應檢附資料: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個人簡歷或履歷表。
  • 國內外醫學院學歷證明影本。
  • 醫師證書及相關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 曾在其他單位服務證明。
  • 近3個月2吋脫帽半身照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及體檢表(並檢具胸部X光、血液及B肝抗原、抗體檢驗,麻疹抗體、水痘抗體報告)。

#以上資料均請用A4(直式横印)影印,依序裝訂。書面資料經初審合格者通知考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如需退還資料者請自行檢附回郵信封。

#如有資料不實之情形者,雖經錄取亦屬無效。

七、考試項目:面試。

八、考試時間:以電話通知時間為主。

九、考試地點:國軍左營總醫院牙科會議室。

十、錄取標準:面試,按成績排序,擇優錄取。。

十一、錄取通知 : 成績優良合於錄取者將以電話通知。

十二、其他規定:

凡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聘雇人員進用:

  •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 違反國籍法規定。

十三、聯絡電話:

承辦人:牙科總醫師

聯絡電話:07-5817121轉3112

(有任何工作相關問題歡迎事先來電洽詢)

報名郵寄地址:高雄巿左營區軍校路553號(牙科)

瀏覽人次:99更新日期:1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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