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
職稱 | 職等 | 學歷(條件) | 員額需求 | 薪資 | 備考 |
行政員 | 基金
聘雇 |
1. 專科(含以上)畢業。
2. 三年區域教學醫院以上等級健檢中心3年以上經驗為佳。 3. 具護理或其它醫事職類背景者為佳。 |
1名 | 部分工時月薪
2萬9,203元 |
- 工作內容:
1.健檢中心大型團體體檢人力協調及流程控管。
2.職安署勞工體檢認可醫院醫事人員資訊平台管理人;勞工局勞工體檢評鑑管理負責人。
3.外籍人士體檢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線上系統管理人;衛服部、疾病管制署、衛生局的外國人體檢評鑑管理負責人。
4.健檢中心各項體檢(一般、特殊勞工、巡迴)評鑑、展延、送審、負責人。
5.外籍人士體檢業務推廣(含合約擬定)、(公文收辦) 。
6.外籍人士體檢業務評鑑、展延、送審、負責人。
7.外籍人士體檢業每月帳籍核對分費開立收據) 。
8.高階健檢及公司團體體檢業務(推廣含績效)。
9.高階健檢及公司團體體檢 (含合約擬定及各式健檢標案行政事項)業務。
10.健檢中心每月體檢系統帳籍核對、請款分費開立收據、及應收款(催繳)各項成本提列。
11.健檢中心每月工作績效統計、自費健檢套餐設計。
12.高階健檢(規劃套餐)及協調陪檢人員調度、高階受檢者滿意度調查及成效檢討。
13.社醫部、家醫科、健檢中心公文收辦及創案繕打及各部門相關行政作業。
14.協助家醫科評鑑與教學評鑑等相關資料整備、報表統計歸納相關行政作業。
15.員工新進、離職、退伍、平假日支援、受訓任務相關行政作業。
16.軍方、公司、團體、成老人健檢等任務出隊協調。
17.社醫部、家醫科、健檢中心各項小額採購結報(體檢早餐、消耗品、非消耗品、差旅費)。
18.成老人健檢費用申請結報(含岡山分院費用結報) 。
19.社醫部、家醫科、健檢中心各項會辦事項.單位財產清點.及大事日記記錄。
20.長官臨時交辧事項。
(二)工作待遇:
1.月薪以29,203元敘薪(內含個人負擔部分)。
2.醫勤獎助金75%職務積點為6點(約2,400元)
3.醫勤獎助金,餘相關福利如年資慰休假、生日禮卷、等依勞基法及醫院規定辦理。
4.工作時間: 正常上班日08時00分至17時30分止,計8小時(午休時段: 12時00分至13時30分),目前需支援本中心出隊巡迴體檢行程時間(含週六或早上7時上班),原則上為週休二日,週末支援班(可依勞基法及醫院規定辦理補時或加薪)。
(三)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4年4月25日中午12:00止(以郵戳為憑)。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健檢中心 承辦人:羅貽豪-主任收。
聯絡電話:07-5817121轉3231
報名應檢附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電話聯絡方式,E-mail。
(2)個人履歷表(內含自傳),所填資料不得塗改,若有塗改須在塗改處蓋上本人私章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3)具從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護理人員相關證書為佳。
(4)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5)院外人士同意安全調查具結書。(面試當日填寫)
報名注意事項:
(1)資格不符或逾期報名恕不受理亦不退件。
(2)如有資料不實之情事者,雖經錄取亦屬無效。
(3)以上資料均請用A4(直式横印)影印,依序裝訂。
(4)書面資料經初審合格者通知考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如需退還資料者請自行檢附回郵信封。
(四)考試方式
筆試:114年4月28日中午14:30電腦測驗。
電腦及文書處理測驗30%。
口試:114年4月 28日中午15:00由考試編組人員負責口試。
由考試編組人員負責測驗70%。
考場:國軍左營總醫院家醫科2樓會議室
(五)錄取及進用
- 成績計算:按成績排序,擇高錄取。
- 錄取者由本院完成資料審核後以電話通知為準,若錄取人員未依通知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 人員進用時間於員額核定後在予進用。
(六)一般規定
凡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聘雇人員進用:
-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 違反國籍法規定。
- 報考單位或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及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報考。
- 各項考試分數不得因任何因素,以「統一加分」或「個別加分」方式提高考試成績以維招聘作業公平性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