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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與錄取資訊

誠徵健檢中心護理員

發佈日期:114年04月25日

一、招考對象

職稱 職等 學歷(條件) 員額需求 薪資 備考
護理師 部份工時時薪 1.專科(含以上)畢業。

2. 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護理師執照。

2 時薪250元

工時上限為120小時

  • 工作內容:
  1. 團體、民眾及軍人報告繕打、三級複檢通知追蹤、各場次健康促進活動內容,等健康管理行政業務。
  2. 社區成人、老人健檢業務辦理會辦、統計分析回報衛生局。
  3. 各項健檢流程協助:前置準備:安排受檢者之流程(如登記、導引至相關檢驗室、說明檢查前注意事項),確保動線順暢。
  4. 基礎檢查:執行血壓、心跳、體溫、身高體重與腰圍等基本生理參數測量,並協助血液、尿液及其他檢體採集。
  5. 紀錄與核對:確保受檢者資料(姓名、檢體標籤等)與檢查項目正確無誤,以降低檢體混淆或遺失之風險。
  6. 健康教育與諮詢:根據受檢者之健檢報告或生理測量結果,提供簡易的健康衛教與生活指導,如營養調整、運動建議、戒菸或壓力管理等。
  7. 若發現異常結果或需進一步診療之情形,協助受檢者掛號或轉介至相關科別,並與醫事人員合作追蹤檢查結果。
  8. 遵循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落實手部衛生與個人防護措施。
  9. 留意體檢或抽血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如受檢者暈針、出血等),並即時提供處置或通報。
  10. 協助維護健檢中心環境整潔與器材之操作安全,如檢查血壓計、心電圖機之設備狀況。各項健檢之業務及中心內相關行政業務,醫療裝備保養。
  11. 與醫檢師、放射師、營養師等多專業團隊合作,建立良好的互通與銜接,確保受檢者於不同檢查項目之間可順利轉換。
  12. 在人力不足或高峰時段時,彈性支援其他檢查站點或受檢者導引,維持整體作業效率。

(二)工作待遇:

 1.以時薪250元/工時上限為120小時。

 2.醫勤獎助金75%職務積點為0點。

 3.餘相關福利依勞基法及醫院規定辦理。

 4.工作時間: 正常上班日08時00分至17時30分止,計8小時(午休時段: 12時00分至13時30分),(可協調)目前需支援本中心出隊巡迴體檢行程時間(含週六或早上7時上班),原則上為週休二日,週末支援班(可依勞基法及醫院規定辦理補時或加薪)。

(三)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4年5月16日中午12:00止(以郵戳為憑)。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社醫部健檢中心 承辦人:羅貽豪主任收。

        聯絡電話:07-5817121轉3231

1.報名應檢附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電話聯絡方式,E-mail。

        (2)個人履歷表(內含自傳),所填資料不得塗改,若有塗改須在塗改處蓋上本人私章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3)護理師畢業證書。

        (4)具從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護理人員相關證書為佳。

        (5)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6)院外人士同意安全調查具結書。(面試當日填寫)

2.報名注意事項:

        (1)資格不符或逾期報名恕不受理亦不退件。

        (2)如有資料不實之情事者,雖經錄取亦屬無效。

        (3)以上資料均請用A4(直式横印)影印,依序裝訂。

        (4)書面資料經初審合格者通知考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如需退還資料者請自行檢附回郵信封。

 (四)考試方式

        口試:114年5月 19日中午15:00由考試編組人員負責口試。

                    由考試編組人員負責測驗70%。

        考場:國軍左營總醫院家醫科2樓會議室

(五)錄取及進用

  1. 成績計算:按成績排序,擇高錄取。
  2. 錄取者由本院完成資料審核後以電話通知為準,若錄取人員

未依通知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六)一般規定

    凡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聘雇人員進用:

  •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 違反國籍法規定。
  • 報考單位或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及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報考。

七、各項考試分數不得因任何因素,以「統一加分」或「個別加分」方式提高考試成績以維招聘作業公平性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修訂之。

瀏覽人次:1,549更新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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