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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謂轉診

    我國醫療院所的層級,按照衛生福利部分類,目前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各層級醫院負有不同的照護任務與角色,醫學中心擔負有研究、教學以及急重症病患的治療照護,其他層級醫院則另擔負有任務及功能。
    為了紓解部分醫院擁擠情形,健保署推動雙向轉診制度,並調整門急診部分負擔,期望建立制度,目的在促使醫療資源有效運用,院所分工合作,民眾得到最好的照護,慢慢導引大家有病先找家庭醫師,病情需要再轉診至醫院。

  • 轉診目的

    目的是讓醫院專注照顧急重症病患,民眾有病先至社區醫療院所就醫,經醫師專業診療後,如病情需要,則轉診至其他院所繼續照護,病患經轉診治療後,應依醫師建議轉回原院所或其他適當院所,接受後續治療。

  • 轉診作業原則

    1.醫療院所辦理病患轉診事宜時,應以符合醫療需要為原則。
    2.採非強制原則,且不須逐級轉診。
    3.對於危急病患應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4.醫療院所對於須轉診之病患,應填具成電子、書面轉診單,再行轉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5.持書面轉診單之病患至接受轉診之醫療院所應繳交轉診單,以利查驗。
    6.醫療院所接受轉診病患後,應依醫療法之規定,將處理情形、建議事項或出院病歷摘要…等通知原診治之醫療單位。
    7.已穩定或無須繼續再接受轉診治療而仍需追蹤治療之病患,應轉回原診治之醫療單位持續追蹤。
    8.接受轉診病患之院所須於病患門診3日內,住院者於出院後14日內,將就醫資訊回覆通知原轉診之院所。

  • 注意事項

    1.轉診以書面或電子之轉診單為主。
    2.轉診單上的有效期限屬轉診單之使用期限,非治療期限。
    3.轉診單限使用一次。
    4.門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7日內之一次回診,視同轉診 。
    5.凡是重大傷病、罕見疾病..等於山地離島地區醫療院所就醫及經離島院所轉診至台灣本島門診或急診者,仍免收部分負擔。
    6.身心障礙人士基本部分負擔50元計收。

  • 費用

  • 轉診服務

    服務項目
    1.初診服務-(服務台)
    2.轉診服務-(掛號)
    3.輪椅借用-(服務台)

  • 掛號時間

    上午0800-1130
    下午1300-1630
    夜間1730-2000
    星期六上午0800-1100

  • 門急診轉入流程

瀏覽人次:7,020更新日期: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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