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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 身心障礙者。
  •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
  • 全年齡失智症患者。
  • 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AC)收案對象(包含心臟衰竭、衰弱高齡病人、腦中風、燒燙傷、脆弱性骨折、創傷性神經損傷等)。
    服務人數

  • 可服務人數:40人
  • 日照同一時段可收托人數:32人
瀏覽人次:5,530更新日期:1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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