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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資格

申請服務對象:居住本市之以下對象,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原住民
  3.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4.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檢具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意見書及臨床師致評分量表(CDR)等資料。

服務內容

  1. 照顧及專業服務
  2. 交通接送服務
  3.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4. 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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